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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