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九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