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