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