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