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八条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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