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暂停审批制度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审核、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暂停审批制度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