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盐场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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