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高发区、污染严重海域等区域内进行投饵式海水养殖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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