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