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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