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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