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