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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