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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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
第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
第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
第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
第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第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
第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第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
第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
第二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二条 新建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申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第三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
(二)...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
第四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超高层建筑、核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基地、大型港口等所...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
(二)专...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按照其与公安消防队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的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设立消防指挥中心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报告火灾...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拥堵时段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三条 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或者;符合烈士申报条...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由火灾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抽查,并对审核、验收、抽查的结果负责。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核查消防设...
第六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填写火灾统计表,按照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调查...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除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以外,依照法定处理权限,移送有关...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廉洁、文明、高效。
公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件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
第七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独...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居民住宅...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影响火灾调查,或者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方未落实统一管理责任的,对共用部位的各方分别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吊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应当在五日内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因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造成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难以认定的,由火灾肇事行为人或...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