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