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