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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