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