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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