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许可的,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不得给予相关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