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可以提出火灾事故认定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