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和消防产品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一)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和消防产品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二)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