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二)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的;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
(四)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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