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