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本条例,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合格条件的,吊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