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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