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影响火灾调查,或者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