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存在火灾隐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方未落实统一管理责任的,对共用部位的各方分别给予处罚,对阻碍落实统一管理的当事人从重处罚;
(二)已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对违反责任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处罚;
(三)共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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