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因擅自清理火灾现场造成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难以认定的,由火灾肇事行为人或者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