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吊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应当在五日内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