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设立消防指挥中心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通信专线,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指挥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