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承担本单位或者辖区内的日常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等工作。志愿消防员的备勤、执勤方式由组建单位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