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情况,定期到有关单位开展实地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