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五条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
(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
(三)有专项经费;
(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一)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和其他装备、器材配备适应辖区火灾扑救需要;
(二)专职消防员不少于十五人;
(三)有专项经费;
(四)保障灭火救援和训练的其他必要条件。
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