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者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消防员,由用人单位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于充实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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