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拥堵时段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