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由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