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生产、生活中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禁令。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