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抽查,并对审核、验收、抽查的结果负责。依法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