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在建工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规模较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对单位、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抽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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