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三条 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抚恤或者;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