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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