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