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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