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并持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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