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