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