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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