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港口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