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