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二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项目法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航标、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